【典型意义】
1.针对危废易挥发特性,通过即时检测固定大气污染证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案件,犯罪行为是否对外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是案件构罪的核心要件。对于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可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等方面实质判断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本案在危险废物尚未处置的情形下,针对被处置危险废物的易挥发特性,通过对环境空气进行检测的方式,破解污染环境后果的取证难题。将尚未处置的危废数量认定为未遂,确保罪责刑相当。同时,本案通过“案发时快速检测+立案后准确检测”的模式,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取证手段有限、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前难以取证的问题,提升了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质效。
2.顺藤摸瓜,追加认定既往处置危废数量。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危废类案件,一般仅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量,认定既往数量存在较大难度。本案在实际处置人未全部到案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危废台账、被告人获利金额等书证计算危险废物的既往处置吨数,另一方面结合被告人交由他人处置不仅未支付费用反而获利、最终处置方均是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收购废品人员等事实,推定既往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必然产生污染环境的后果,从而对既往非法处置危废的数量准确认定。
案例六 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副产盐” 特征污染物溯源 先鉴定后收费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兵,系“副产盐”的非法收集、处置者。
被告人肖某生,系“副产盐”的非法处置者。
被告人钟某华,系“副产盐”的非法运输、处置者。
“副产盐”系生产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盐,由于生成条件多样、成分复杂,导致毒害性质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属性鉴别后,根据鉴别结果按产品、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别进行管理。
2016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戴某兵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系湖南某有限公司分厂厂长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以公司需要“副产盐”用于矿物冶炼为由,多次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处置医药化工企业“副产盐”,以获取相关企业给予的每吨16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补贴款。
2017年10月,因堆放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某租赁仓库内的“副产盐”产生刺鼻气味,招致周边厂家多次反映,被告人戴某兵便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肖某生。双方达成处置协议,由戴某兵、钟某华负责运输“副产盐”至肖某生指定场所,并按照每吨50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肖某生“补贴款”。肖某生随后使用化名以“临时堆放原材料”名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新建区分别租赁场地用于堆放“副产盐”。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戴某兵委托钟某华组织车队先后将1200余吨、211吨不同企业生产的“副产盐”拆包混合后运送到肖某生租赁的青山湖区场地和新建区场地。肖某生对上述“副产盐”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便径直露天堆放,后更换手机号码“失联”,导致堆放在两地的“副产盐”分别流散300余吨、70余吨,造成周边土壤、水体被污染。经检测,上述“副产盐”均具有浸出毒性,所含危险废物超标,危险废物代码为HW02/HW04/HW11。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发现,肖某生租用该区乐化镇一空厂房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经快速检测,初步判定为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对堆放物进行应急处置后,将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新建公安分局。
新建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新建区检察院意见。双方联合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围绕案件性质、取证方向多次开展会商研判,确定以查清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流转为侦查方向。
经初步侦查,案涉“副产盐”来源于戴某兵。进一步研判发现,本案“副产盐”来源于两个省份10余家产废企业,并流向多个省份。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2020年8月31日、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先后对该案挂牌督办,并派员至新建区协调、指导关键证据调取。
针对本案堆放的“副产盐”系多家企业固体废盐“混合物”情况,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对涉及的10余家产废企业进行突击走访调查,全面调取企业环评报告、验收批复文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等证据,初步圈定涉案“副产盐”来源于其中7家产废企业。在充分会商并征求专家意见后,委托鉴定机构对7家主要产废企业产出的废水、固体废物采样与涉案“副产盐”中所含的特征污染物进行比对,鉴定出与2家企业具有高度关联性。鉴于2家企业对生产中的“副产盐”没有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处置,造成实际污染的后果,由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针对肖某生等人辩称主观上不明知系危险废物,客观上系“临时堆放并将销往水泥厂”,并非“排放、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辩解,办案机关在固定完善肖某生等人长期随意堆放、无保护措施放任“副产盐”流失、以假姓名租赁场地并更换联系方式等客观行为证据的同时,针对本案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与区人民法院、区财政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资金,并支付环境资源案件办理产生的司法鉴定、应急处置、生态修复等费用。将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付费”机制运用至刑事案件办理中,委托江西核工业局监测研究中心先行对全部涉案“副产盐”开展检测。经检测,该批固体废物具有2.4.6-三氯苯酚浸出毒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认定为危险废物。鉴定结束后,新建区及青山湖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针对相关“副产盐”流向多省份问题,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山东等地公安机关核查涉案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犯罪。各地及时将协查结果反馈新建公安分局,进一步固定完善证据。
2021年1月12日,新建公安分局以戴某兵涉嫌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钟某华、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戴某兵、钟某华经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41万元、10万元。2021年6月21日,新建区检察院对戴某兵等3人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戴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肖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钟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戴某兵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准确打击“副产盐”黑产业链。化工行业尤其是石化、制药、精细化工等行业,每年产生大量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副产盐”,个别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勾结、放任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个人对危险废物类“副产盐”进行非法处置,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普遍较大,本案围绕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流转、处置等问题,对案件串并深挖,实现对非法提供、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黑产业链准确打击。
2. 积极探索“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鉴定费用高昂往往是制约司法办案的难点问题。本案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资金池”统一接收、保管各类环资案件赔偿及修复资金,统一支付生态修复、司法鉴定等费用,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探索运用“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办理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为推进案件高效办理提供了参考借鉴。
案例七 重庆市永川区邬某渐等8人非法处置含油泥浆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页岩气钻井 含油泥浆 跨省协作机制 行业风险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邬某渐,系某矸砖厂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彭某鸿,系邬某渐所雇货车司机。
被告人常某、陈某、李某,系第三方环境治理承包商项目负责人。
被告人杨某、周某志,系页岩气开采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西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在川渝两地从事页岩气开采。2020年3月起,公司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的项目试气过程中,多次拆装机器导致管线内的液压油泄漏至钻井平台下方井中。该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杨某安排工人将含有废液压油的水,抽入原本用于收集废泥浆的地罐中,由此混合形成含油泥浆,又安排下属周某志联系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某运走处置。陈某通过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常某层层转包,最终找到重庆永川区某矸砖厂经营者邬某渐,欲将含油泥浆作为矸砖原材料进行非法处置。同年8月,邬某渐指使彭某鸿驾驶货车将34.55吨含油泥浆运抵永川区,因发生泄漏,该二人遂将整车含油泥浆倾倒在公路边山沟里。
2020年7月,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项目开展替浆作业期间,用油基泥浆替换水基泥浆产生含油泥浆混合物。该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袁某私自联系成都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李某,将18.38吨含油泥浆当作一般水基泥浆处理。李某转手交由邬某渐处置,邬某渐安排他人将上述含油泥浆运至某矸砖厂并倾倒在料场旁的土坑内。
经鉴定,本案中被倾倒的52.93吨含油泥浆属于危险废物。邬某渐等人的非法处置行为,造成倾倒地土壤中石油烃、重金属钡等含量远超背景土壤值,并含有重金属锌、铬等有毒物质,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11月24日,邬某渐等8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因重庆试点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根据地域划分该案移送至对应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含油泥浆混合物属性鉴别、本案是否涉及单位犯罪等提出补查意见。经专案组与检察机关会商后,决定聘请司法鉴定机构为本案的混合固体废物作出性质鉴别,并同步商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混合固体废物的判定。鉴定及判定结论均显示,泥浆类物质属于半液态物质,且具有较大的孔隙率,能够与废矿物油进行充分混合,导致废矿物油的危险特性扩散至废泥浆中,本案含油泥浆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杨某、常某等6人外包处理危险废物,均系私自委托非法处置行为而非执行单位决定,其中常某违法所得归其个人占有,均不认定单位犯罪。经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邬某渐等6人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共8万元。
因本案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案件重大复杂,涉川渝多家企业,社会关注度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9日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上一级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该院于同年6月3日作出公益诉讼立案决定。本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后果严重,受损生态亟待修复,但犯罪链条长,共同侵权人多,导致民事侵权主体范围不明。经第五分院调阅案卷、听取鉴定专家意见后查明,涉案刑事追诉对象与民事侵权被告虽不同一,但非法处置油基泥浆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事实已查明,生态损害范围和程度明确,上游产废外包、居间转包、下游倾倒危废所涉的主体清晰,相关侵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共同侵权连带环境修复责任主体范围可依法确定,具备开展诉前磋商条件。第五分院于同年7月5日联合永川区检察院,组织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涉案企业和个人、专家、市人大代表、听证员等召开公开听证,明确污染链上下游6家川渝企业和2名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释法说理督促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由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诉前磋商,7月9日,由永川区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某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第三方环境治理承包商、某矸砖厂、邬某渐、常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责任认定和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同年11月,上述赔偿义务人已支付生态修复金240万余元,完成了受损地的生态修复工作,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修复效果显著。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钻井行业非法外包污染环境问题,川渝两地办案机关共同督促涉案企业迅速开展环保排查专项整治,推动企业严格把关环保治理承包商准入资质,强化作业现场监测管理,加强固废危废处置管理,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社会责任。产废单位在企业内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治理承包商和作业现场固废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环保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完善了相关制度,并对出井场的固体废物开展专项排查。
2021年7月15日,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邬某渐等8人污染环境罪一案提起公诉。杨某、周某志在一审庭审中辩解无罪,经检察官出示大量客观证据和申请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二人当庭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金各5万元,邬某渐和陈某追加缴纳生态修复金各2万元。
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邬某渐等8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其中6人缓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健全完善跨省协作机制,持续加大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中西部地区是我国页岩气主要可采资源地,而部分钻井平台将现场环境治理及固体废物转运处置委托外包,极易诱发黑色产业链。为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川渝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总结两地落实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协作机制的实践经验,于2021年12月会签《四川省、重庆市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重点强化跨区域危险废物案件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省级督办、应急处置、技术交流等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个案协同、类案治理和信息通报,切实提升联合打击力度。本案川渝两地办案机关得知线索后迅速行动,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终端为原点,协同开展案件调查、追踪溯源、取证缉捕,全链条成功打击犯罪。
2.深入分析行业风险隐患,促进行业企业规范管理。钻井平台对现场的环境治理及固体废物转运处置,大多采取外包方式,由第三方承包商负责。如果钻井平台缺乏对承包商的有效监督制约,就可能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及相关企业对从业人员规范操作培训管理欠缺的情况。同时,该行业部分下游企业或个人,为节约处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以设立合法工厂为掩护,巧立“资源再利用”“开展实验”等名目,违法接受产废单位委托,非法处置含油泥浆等危险废物,逐渐形成黑色产业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监管,主要依托产废单位主动申报和现场检查核实,由于混合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往往未纳入危险废物联单系统管理,其流向存在监管盲区。本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开展环境修复、促进企业合规管理、进行行业风险分析治理,实现从犯罪治理到社会治理的延伸。